不允许装备任何口径大于150,射程超过20公里的重型火炮和火箭推进弹药;
不允许装备任何空重大于25吨、直射火炮口径大于75的地面战斗车辆;
不允许成立任何独立侦察和突破单位;
日本陆军与任何日本企业不得自主研发、生产上述内容中的武器。 其次是海空力量,防空炮兵和岸防炮兵作为独立单位,直属于守御炮兵司令部,将按照城市规模进行分配,在重要的港口和工业城市配属相应的炮兵保护。
空军和海军方面相对宽容,海军被允许拥有两艘小型水上飞机母舰(约7000吨),用于巡逻、侦察和护航,并被允许拥有25艘驱逐舰和海防舰,设计类似于丁型驱逐舰和御藏型海防舰,前者排水量约1250吨、航速28节,后者约950吨、航速20节。
这两型舰艇主要从事护航、反潜、巡逻,因此强化了航程和特务武备,驱逐舰拥有一具四联装480鱼雷,而海防舰则没有。
对于300吨以下的舰艇则不做要求,而潜艇只被允许拥有5到9艘300吨级近海潜艇。
航空兵也以防御、巡逻为核心目标,被允许拥有300架战斗机和50架轰炸机(鱼雷机、俯冲轰炸机、强击机、轰炸机)。
最终在此基础上,做出如下限定:
日本海军任何水面/水下作战舰艇和航空器不允许装备口径大于500的鱼雷,射程不得大于8公里;
日本海军所有作战、特务、杂务舰艇总吨位不得大于20万吨,单舰最大吨位不得大于2万吨;
日本海军所有舰艇不得装备任何口径大于203的火炮,包括反潜迫击炮;
日本空军对地打击飞行器的有效荷载不得大于4吨; 日本空军所装备之航空器必须与国防空军采用相同的易损耗部件规格标准和燃油弹药规格;
日本空军所掌握之空降单位不得大于一支联队(约3500人);
日本海空军与任何日本企业不得自主研发、生产上述内容中的武器,不得自主研发、生产双发及双发以上航空器,不得自主研发、生产任何具有水下航行功能的舰艇。
最后,除日本军队之外的任何强力机关,如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