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的现金换成不能用的国债,国家可以通过发行国债调控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从而控制通胀率和通胀持续期。
他这么一干,等于是极大的增加了银行系统的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端,贷出来那么多钱,向市场投放流通中的现金几十亿,直接就冲击的货币供应市场了,缩短了国债对老百姓储蓄的资金锁定期,还提升了通货膨胀,简直就是罪大恶极啊,订他一个非法经营罪好像也不合理。贪污受贿行贿等罪名也不挨边、他也不是公职人员,不可能定挪用公款。
他第一笔钱三个亿当中的一个亿是他自己拿到手的人生第一笔分红,是交了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合法收入,另外一个亿年化利息10,来自各个二代们和合作代理商。一个亿来自林东风的上级银行收取共富商业的股份和充足抵押物放出去的合规贷款。
这都是干净钱,怎么定罪?也不存在挪用公司的公账上的钱囤积国债。定不了挪用资金罪。想来想去只能从他收购国库券用的是他自己产业下属和代理们员工来判刑,不过找不到罪名啊。投机倒把罪?
因为居民购买国债是合法的。员工用自己的钱和公司当做员工福利发的代金券去别人那里买国库券也不违法。李星火作为老板,从员工手里平价买国库券也是自愿合法的行为。
关键是李星火和投机倒把也不沾边啊,并没有破坏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啊,反而给老百姓提供了流动性,给国债提供了流动性,有利于国债的发行和承销,更有利于培育国债二级市场。
投机倒把罪有三种定罪依据,其一是囤积居奇、操纵价格、制假售劣等不法行径,这在任何形态的社会、任何历史时期,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处;其二是游离于计划经济秩序之外的“地下”工商业活动,主要出现于改革开放以前,这在“割资本主义尾巴”的政治氛围中,往往被视作“挖社会主义墙角”,是阶级斗争的重要动向,因而备受打击;其三是赚取牌价、市价之间差额的各色“寻租”活动,这种犯罪集中爆发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也就是当下的倒爷们的主营业务。
那么李星火属于哪种呢?都不沾边啊,他买的是国债,不是一般的商品,囤积也不存在,放进了国家的银行金库,操纵价格?更不存在,国债本息是国家定死的。制假售劣就纯粹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