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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天晚上。

    此时已经夜深人静,张强仍是伏在案头研究林川的案子。

    因为此案涉及金额巨大,已经被上面关注,所以他们要尽快调查清楚事实移送到检方起诉。

    但是随着这两天的调查,张强发现这个案子确实疑点重重。

    按照那些举报者的笔录,林川在和他们签订代理合同之前,确实都有告知过他自己不是律师。

    而且他们收集过来的代理合同都约定的很明确,诉讼标的在五十万以下的收2000元代理费,超过的部分按标的5收取。

    只是按照合同来说,支付这5的代理费也合情合理。

    但问题就是林川有没有资格代理案件?

    首先林川没有律师证,这一点是可以确定的。

    但是即便不是律师,按照华国的法律规定,法律工作者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林川就是让当事人开假证明才取得的代理权。

    那么这个案件究竟是涉嫌欺诈?还是诈骗?

    还有一点,那就是林川已经明确告知,要他们自己去想办法开证明,他才会代理。

    那么这又是谁在欺诈?

    很明显这些举报的人实施了这件事,林川如果是主犯的话,那么这些举报他的人怎么说也是从犯!

    但是案子能这么办吗?

    显然不能!

    受害者成了从犯?

    张强有些挠头。

    他办了这么多年的案,还真是第一次遇上这种事。

    然而让他挠头的还在后面。

    今天他去法院调取了林川以往代理过的案子卷宗。

    胜诉率竟然高达70!

    剩下的30也基本上是庭上和解!

    这简直有些骇人听闻了!

    打官司不是你有理就一定会赢,也不是你没理就一定会输,看的是双方的证据。

    开庭的时候,你要围绕你的诉讼请求,提供完整的证据链。

    法院只是按照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

    人们常说法不外乎情,这句话的重点其实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讲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