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心理,仿佛是在为他脱罪?
可是是否有罪,谁又能定义呢?
罪这种东西,本来就是人为的。
人依据自己的需要制定的,违反某种规矩,就是罪,就要受到惩罚,这样他就不敢再坏规矩了。
看到坏规矩的人受了惩罚,看热闹的群众自然也有害怕的心情,不敢轻易去破坏规矩。
所以,罪,就是破坏某些人制定的规定,那某些人是谁呢?是有能力的人,是掌控一切的人,是胜利了的人。
所以,说起来我们真没资格给别人定罪。
记得之前我想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好奇翻着刑法书,才发现人类自欺欺人的理论越发精致了,后来我去了一趟法院,有个短头发女孩给我留下了很浓厚的印象。
我是她面前的电脑屏幕,她是辩护人,对了,说人话就是,给大众认为的‘罪犯’辩驳的人,但其实在审判当中‘罪犯’这个词是不能用的,我们只能用‘被告人’,因为这里的法律写得很清楚‘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当然在很久以前,一般你被抓了,在公堂上跪下那一刻,你就是罪犯了,认罪只是时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呢?
后来有个人叫做贝卡利亚,他讲了一段好像很厉害的话:
‘在法官判决以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他弄了个好像很厉害的词,叫做‘无罪推定’。
我眼前的女孩子在温暖台灯下彻夜彻夜地研究这些精致的理论,然后她那天在为她的委托人做一件似乎很厉害的事情,叫做‘无罪辩护’。
就像是大声告诉别人,我的当事人没罪,而且我告诉你为什么没罪,当然,她其实并不大声,但是声音很让人舒服,却不是犯困那种,也不是激昂演讲那种。
只是,在告诉我么什么而已,她,正在尝试在规则内取胜,现在走到了最后陈述的时候:
“首先,我们对这个悲剧深感遗憾,没人愿意发生这样的事情。我方当事人在意外发生之后,在自己受伤的同时,依然不忘察看和照料一同倒地的死者,他已经在他的知识水平和能力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