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中,既没有枉法裁判,更没有收受爱宝公司200万元的行贿款!”
“在该案中,邹华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向爱宝公司勒索财物250万,数额巨大!”
“邹华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当时作为该案的主审法官我认为我对邹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符合法律的规定!”
“因此,请法庭依法驳回邹华申诉改判无罪的请求,以及起诉要求判本人构成的诉讼请求!”
针对潘葛丕的答辩。
海刚峰法官问:“你当时认定邹华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根据什么来认定的?”
海刚峰法官问出了关键问题之一。
潘葛丕回:“当时邹华与爱宝公司已经达成赔偿30万的协议了,爱宝公司也已经把钱给邹华了。”
“并且30万足以涵盖邹华儿子的损失。”
“后面又主动跟爱宝公司要250万,已经超出了合理金额范畴。”
“当时我是根据邹华的这个行为来认定邹华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潘葛丕说完,海刚峰法官看向原告席:“原告,你们对第一被告人潘葛丕所说的,是否有异议?理由。”
白潇回:“有异议。”
“首先,30万不足以涵盖邹华儿子的损失,潘葛丕的对损失数额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
“其次,邹华没有主动跟爱宝公司要250万,反而是爱宝公司在赔偿邹华30万元之后主动联系的邹华,表示可以再次赔偿。”
“250万是邹华参考了保险公司的数据等计算出来的数据。”
“最后,潘葛丕自己刚刚也说了250万不合理,但是没说不合法!”
“刑案要看的是一个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是法律判断!”
“而不是看是否合理,像潘葛丕一样根据情理来断刑案!”
“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金额的多少,不仅是民事审理的范畴,这更要经过鉴定等一系列才能确定!”
“不是你潘葛丕拍拍脑袋,用屁股想出来的!”
“即便索赔金额超出合理范畴,但超出合法范畴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