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以需要很多的钱才更好地培养即将出生的孩子为由,哄骗原告让原告去小日子打黑工赚钱。”
“后马璐璐为了稳住原告,又以希望原告能够赚够他们俩养老的钱为由,让原告继续留在小日子打黑工。”
“马璐璐的行为让原告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让原告误以为孩子是其与马璐璐的孩子,这是欺骗之一。”
“让原告误以为马璐璐是为了跟自己在一起到老,这是欺骗之二。”
“原告基于马璐璐的这些欺骗,才一直在小日子打黑工,进而才处分了自己财产,将打黑工的收入转给马璐璐。”
“但事实上,孩子是马璐璐与宋坯继的孩子,原告打黑工的收入全都被马璐璐和宋坯继,以及他俩的孩子所使用,这根本就与原告当初转钱给马璐璐的目的不符。”
“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使用欺骗的方法的客观构成要件!”
对于构成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白潇进行了全方位的回击。
经白潇这么拆分之后,学院派对这一点一下就豁然开朗了。
而在普通派看来,白潇运用法律的语言将他们心中所想表达了出来,简称法律嘴替。
即便如此,在学院派看来,马璐璐也只是符合了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还有一个同样重要的主观要件。
除此之外,本案还有一个致命的点,那就是这500万的性质,是否是原告与马璐璐的夫妻共同财产?
学院派对此的观点是,在原告被宣告死亡之前,原告和马璐璐的婚姻关系肯定是合法有效的,在这之前原告打黑工的收入必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原告被宣告死亡之后,你白潇都说原告被宣告死亡的行为自始无效,原告与马璐璐的婚姻关系并未消除,那么,这之后的收入当然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马璐璐的律师关于马璐璐不符合诈骗罪客观要件的辩论观点被白潇驳斥之后,紧接着便开始进行第二轮的进攻。
马璐璐的律师辩论道:“只有马璐璐的行为在同时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的时候,马璐璐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案,原告的劳动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