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来;而民法范围内,则是私力救济,比如留置权。
但在刑法规定之后的好些年中,正当防卫被过度谨慎适用,一方面,滥用的不良后果对于社会治安是极大地破坏;另一方面,则是作为审判官的专业能力不是特别匹配,有一定部分是退役的军官,既然用了问题会很大,本着少做少出问题那就只有一个结果。
而随着华国法治化推进和步伐和华国公众生活水平提高而对于公正的追求也有了更高的期待,所以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被使用频次增多了。
这是孟棠对这一些内容的个人思考。
孟棠接着回顾知识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防卫手段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主要还是看必要性和正当性。
而这一选项中父亲作为第三人实施正当防卫是没有问题的,歹徒持刀抢劫女儿,父亲为了制止歹徒对自己女儿的不法侵害,而与歹徒发生搏斗,在搏斗中杀死了歹徒。这没有任何过当。
歹徒持刀抢劫,这种行为对于受害人的身心都有极大的暴力意图和实施可能危险性,是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对于女儿的身心都有极大危险!
而父亲与歹徒搏斗,歹徒激烈地与父亲搏斗,这也说明歹徒对父亲和实施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父亲的防卫行为导致歹徒之死,这程度上相当,没有不当。
所谓无限防卫权其实就是刑法所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
这是在华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内容,即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引用3)
至于这第二个选项,的确是华国这几年民众舆论讨论较多的一个情景。
……
诸朝人好学之潮愈演愈烈,此时到了更红火的地步!
“这第一个肯定没有问题啊!歹徒持刀,要不是这个当爹的厉害,自己的女儿可就惨了!”
“是啊!这绝对是孟棠姑娘所说的正当防卫,一点问题也没有!至于这第二个,这也没问题啊!”
“哎!这个吴某想要偷东西,郑某杀死小偷,有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