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时代,女子是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官府或者个人也可以根据相关律法规定“强制解除婚姻关系”?!
她忽然有些感觉,天下人之中,一半男子,一半女子。而这个叫唐朝的时代可以让两者都有权利,给了女子婚姻“解除”的选择,怪不得能那么繁盛……
……
孟棠稍微在脑海中回顾了华国的古代婚姻制度。
在华国古代关于婚姻,结合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门当户对的配对!而解除则更简单,基本都是用西周的“七出”和“三不去”的制度。
“七出”是指丈夫可以合法休妻的七种理由:女子不顺父母;~无子;~淫乱;~妒忌;~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中的某些行为,丈夫也不能休妻的三种情况:
有所取无所归(妻子出嫁时有娘家可归,但现在娘家已经没有亲人或已经破败,无处可去。)
与更三年丧(……曾与丈夫一起为公婆服丧三年。)
前贫贱后富贵(……在丈夫贫贱时嫁给他,后……丈夫变得富有或地位显赫。)(引用3)
随着唐宋的发展,婚姻解除制度稍有变化。
变化主要表现为女性在婚姻接触的时候更有主动权,地位有上升。
所以,唐朝之前,是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离婚”的说法的,律法上没有任何根据!
而在唐朝以后,华国的律法却是增加了“和离”和“义绝”这两种制度,这是律法上对于女性个人权益的进步性保障。
接着将这个题目所涉及的这两种制度解释给诸朝人听:“
唐朝的经济繁荣带来的影响是女性权利保障比之前的朝代有很大进步,尤其是‘和离’和‘义绝’这两种制度!
这些条文不仅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还展示了对家庭和谐的重视。
唐朝律法中,‘和离’是指夫妻双方是可以通过协商来达成合议来解除婚姻关系的(引用4),这也是我们现在民法婚姻编所规定的‘协议离婚’,日常生活中又叫‘和平分手’。
而‘义绝’则是一种强制离婚的制度。它是说夫妻间或者夫妻双方的亲属之间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