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如刚才孟棠在第一个选项中谈到的,如果打破这个限制的话,也即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是除外的。
‘暴’则是指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根据《华国刑法》第257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2)。
那这一款有咩有特例呢?
当然!
暴力终极点效果是生命权遭到侵害,也就是“引起被害人死亡”,这种除外。”
汉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刘彻大为诧异,在民间,婚姻不是自古以来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吗?!
何来这里的“暴力干涉”呢!
一家的女儿嫁给另一家的儿子,这一家的儿子娶了另一家的女儿,都是在父母的安排之下撮合而成。
董仲舒狐疑的说了句,“有暴力?!那就有非暴力。
‘干涉’?!反过来,那就有不干涉。抛却第一个限定,‘不干涉’……那岂不是自己的主动?!
所以,在后世,年轻人都是不在父母的安排之下成婚的?!”
听到这一句,刘彻更惊奇了!
这……是什么情况?!
在后世?在未来?!
婚姻是自己主动而成的,父母或者其他人可以建议或者“非暴力”的干涉,但如果是“暴力”的干预是要被定罪处罚的?!
朝廷是要管的?!
这……这待婚男女在未来,在千年以后的自由度也太大了吧?!
这是真的?!可如果不是如此,那何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这个罪名呢?!
刘彻接着往后看,“除外”又是什么情况?!
不过,对于这一个,刘彻咿呀一句表示很意外之后马上反应过来,
本来发生的纷争是关于一个人的,波及的范围广了朝廷自然要出手了!
所以,这里的意义是除了律法规定的情况,再严重就是衙门的事了!
孟棠说话有点着急,嗓子瞬间干巴了,喝了两口水润了嗓子之后,她继续说道:“
‘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