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文小说网 > 其他类型 > 当诸朝开始围观我的法考备战 > 第97章 备考继续中1(6/6)
   是指虐待罪——根据《华国刑法》第260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3)

    同样的问题继续考量?

    自然也有!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就不是‘告诉才处理’的范围了,而是进入公诉区域!

    ‘侵占’是侵占罪——根据《华国刑法》第270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

    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4)

    通过刑诉法,孟棠也知道了如果被害人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告诉。(15)

    复习完这些之后,她将思绪转回到这一道题目,b选项明显缺少了“如果发现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这一限定条件!

    少一个字,都可能会变了条件!

    程度的略微改变,在法律上都是大事。

    更何况是这样一个形容词呢。

    所以,这道题目的第二个选项,自然是有问题的。

    而关于c选项,甲涉嫌侮辱诽谤罪和故意伤害罪!

    根据刚才的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对于后者,如果是轻微伤,那就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这也在自诉范围之内,乙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都应该依法受理!

    所以,并不是c选项说到的这个样子!

    既然已经排除了三个了,那答案自然是d选项!

    孟棠继续看向下一道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