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在背书的时候,还看过刑事诉讼法的各机关的职能啊!
可检察院的具体职能,自己真的竟然毫无印象……看来,刚才读到这里,是瞎费功夫,更可以说,是自我感动!
这样可就是浪费时间了!
这让她感到有些懊恼——因为,今天,尤其是刚复习过这里,可这样的知识盲点显然是不应该存在的。
所以她急切地进入了翻书状态!
而此时,天幕的画面停留在孟棠刚才刷到的题目上。
诸朝的人们这才注意到,有新的题目出现了!
尤其,其中涉及到了这样一句,“未成年人小蔡涉嫌在他的父亲蔡某的教唆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
哎!等等!
很多人脑子在看到这一句话的时候,反应不过来!
“未成年人”?!哦!这个?孟棠姑娘之前有说过,难道,在未来的华国,这个是判官需要考虑的一点?!
他们这个时候也反应过来,对应上了,这个词语就是指的平日里说的“小孩”!
但此时的他们还没有发现,这个年龄在各朝并不一致。
汉朝——
汉律《九章律》中规定的是八岁和十五岁的承担刑事责任“分水岭”——
换用孟棠所在的华国刑法用语,可以理解为,
“对于不满八岁的儿童犯罪,不予处罚;对于八岁至十五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2)
唐朝——
唐律《唐律疏议》中规定的是十岁和十五岁的承担刑事责任“分水岭”——
根据其中的《名例律》第34条,
继续换用孟棠所在的华国刑法用语,可以理解为,
“不满十岁的儿童犯罪,不予处罚;对于十岁至十五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3)
当然,有“但书”,也就是例外情况,如果未成年人犯了严重的罪行(如谋反、谋大逆等),则不受年龄限制,必须依法严惩!
宋朝——
宋律《宋刑统》继承了唐朝的承担刑事责任“分水岭”,但有新的补充——
重复换用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