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文小说网 > 其他类型 > 当诸朝开始围观我的法考备战 > 第111章 诬告陷害罪3(3/3)
证。

    但为了区分我们会把支持的较多的观点,叫做多数说;而其他观点与之对应,自然就变成了少数硕。

    如果是在主观题中那么需要把所有的观点都一一写清楚,并将理由论述明白。

    在客观题中,考验的是单选的话,那就只选多数说就可以了。

    如果有平分秋色的一个问题的考量,按照逻辑推演,考官也不会设置这样的题目作为单选题的素材。”

    诸朝观众们听到这里,议论声音此起彼伏——

    “如此甚是好呀!”

    “的确啊!这样教出来的学生才不会是纸上谈兵的废物,空口白话谁愿意听!”

    “对!这世间,黑白分明、是非对错分明的事情能有几个,多半是黑白交错的灰了!”

    有人却在此时忽然疑惑道:

    “可律法的学习者如此,判案不会不公吗?”

    旁人立刻解释:“何来如此!

    要是人家两口子吵架波及到双方的父母,只略微有点小伤,可要是有人报到衙门,这是孝还是不孝?

    你觉得这样的事,对于这个家的要是在读书的小儿子是福还是灾祸?”

    听到这个事例之后,提出自己疑惑的人若有所思。

    这个问题的答案已经在他心中了。

    孟棠这边,又返回到这个案例中:“

    对于这个案子,甲为了自己的好友乙的“廉政”之举无任何偏颇被看到而诬告陷害乙。

    一共存在了两个观点。

    有人就认为,从诬告陷害罪的保护目的出发,那该罪的保护目的是什么?

    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

    甲为了使乙“升官发财”而以身入局,这显然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

    司法资源因为甲和乙的行径而被利用,

    那在这个理解层面上,甲的行为是构成诬告陷害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