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文小说网 > 其他类型 > 当诸朝开始围观我的法考备战 > 第89章 解释(2/6)
其是,看到孟棠在刚才说到的《华国刑事诉讼法》之中“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要“被排除”?!这是官府衙门不能用的意思?!

    不仅如此,“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也要“被排除”?!官府衙门也不能用?!

    居然可以这么规定?!

    要知道,在诸朝,无论是哪一个朝代,现在能做到其中一二,可都是普通百姓口中的“青天大老爷”!

    而如果不幸遇到了酷吏,蒙冤入狱简直就是buff叠加在一起,只会让人听到“啊~~啊~~啊~~命运~啊!为什么这样折磨着我~~~”的时候,觉得这首歌曲是自己的心声!

    当然,律法不下县,现代当中的很多民事问题和一部分刑事问题,其实都轮不到衙门插手!

    那这一产生一个问题,那这些问题该如何处理,答案就在——一个村子的里正或者一个家族的族长的权力运作中。

    孟棠继续说道:“

    在我们国家,除了这些明文规定以外,为了追求法治文明,建设现代化法治,我们国家还设立了监督与追责程序,这是为防止如果有人知法犯法,那又该如何论处的问题。

    首先谈一下里面的检察机关的责任问题。

    这里的责任与刚才刑法条文里的责任环环相扣,相相呼应。

    根据《华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机关有权对侦查机关的审讯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审讯行为时,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侦查机关立即改正。(引用1)

    除此之外,还有监察机关。监察在华国有悠久的历史。

    早在秦朝,就有御史大夫行监察百官之责。

    我国现行的《监察法》也有类似的职责。

    根据《华国监察法》,监察机关有权对涉嫌违法审讯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如果发现公职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引用2)”

    秦朝。

    “我大秦出现在后世?!”嬴政感觉到无比惊讶,虽然汉朝在天幕的存在之下,多了追债的名声,让自己知道在大秦的后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