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太可能!
除非是智障儿童,否则也是有自己的图谋的,那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毕竟,他并不是完全无知的小娃娃,能去做这件事情,说明年纪不小啊!那应该有自己的思考和判断。
如果他真的觉得不对,完全可以拒绝父亲的要求。”
两个人,两派观点,不少人不断地加入这两派的阵营。
有人支持对案例中的小蔡表示同情,因为在一个父权至上的社会中,没有成家的人的意志都往往被忽视,更何况是小蔡呢!
那在面对父亲的压力时,孩子很难有反抗的能力,言听计从很正常。
但也有人坚持认为,小蔡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当然,蔡某也难逃其咎,毕竟,他才是教唆犯。
有位花白胡子的里长在此时也说了一句:“怪不得有‘子不教,父之过’这句啊!说的太好了!这不正是一个妥妥的例子了嘛?”他语气坚定地说道。
旁边的大娘也跟着说道:“是啊!父母是孩子的榜样,他们的言行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
如果父亲自己都做出了伤风败俗的事情,还教唆孩子跟着做,那后果可想而知。
况且,一个人所在的环境也决定了他之后的发展!”
大娘不愧是大娘!
虽然从这位大娘的话的中能察觉出大娘的肚子中肯定有笔墨。
但话是真话,立刻引起了广泛的共鸣。很多人点头表示赞同,认为这句话确实切中要害。
孟棠终于找到了这个题目相关的知识点,根据《华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在审查批捕的时候,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1)
但是在特殊情况之下,检察院的权限则从“应当”变成了“可以”了!
这里的特殊情况包括:“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2)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她顺带将法考老师对这一知识点的概括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