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直观推导得出,第一个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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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
下了学堂的学子陈有谦盯着天幕之上,孟棠做到的这一道题目的第一选项不禁发起了呆。
“他人介绍卖淫的”这不就是“老鸨”的“活计”吗?
在未来,原来是这样来称呼“老鸨”的啊!
这倒是直接浅显啊!
论谁一听都明白了。
只不过,这和“侮辱”有何关系……哦!侮辱了他人的名声!
……哎,不对啊!
那这孟棠姑娘为何会分析到还有所谓的什么“公然性”的要求没有达到,所以没有触犯这个罪名啊!
他顿时心中纳闷起来,听不大懂了。
但陈有谦也不打算继续细究下去,去街头对面的凤仙楼先去潇洒一下吧!
他念叨的一直是,唯有“风花雪月”才是人间美事,更何况……
在那里,将会有见识的兄台为自己解读一二。
想到这里,陈有谦阔步走向街头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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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棠继续专注的分析第二个选项:“
华国刑法第243条所规定的诬告陷害罪的实行行为是
“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或人员告发虚假的犯罪事实,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2)
和第二个选项所描述的法官的行为截然不同。
法官的行为,依照构成要件判断,应当构成的是徇私枉法罪。
这里的法官并没有向司法机关告发,所以何来“诬告陷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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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
在场所有人对这两个罪名都不陌生。
即使是否曾经深入钻研秦律,这个题目提及的罪名,皆是浅显与名的。
嬴政等人垂眸深度关注的点在于,原来在未来,
在孟棠姑娘的时代,对于比较接近的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区分,是这样出题的来考察的啊!
第一个选项针对的是对于一个行为,该如何定界;
第二个选项针对的是作为“判官”的这一身份,此罪的行为是否会因为身份的“与众不同”而兼构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