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买卖或做任意处置。用后人话说,是国有私耕。《诗经》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说的正是井田制时代的人地关系。国王(国家)在需要的时候,既可以没收农夫的耕田赐给别人,也可以剥夺诸侯贵族的封地。平民犯罪,更是理所当然地没收田产,包括将犯罪者及其家人没收为官府奴隶。也就是说,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在中央官府。平民耕种的井田、贵族拥有的封地,都永远不许私自转让,自然更谈不上自由买卖了。
井田制行之既久,滋生出了一个依附群体——奴隶。
有了土地,就得有人耕种。随着贵族土地的拓展,仅仅靠井田制内原本庶民为劳动力,就明显不足了。于是,国王、诸侯、卿大夫们,就把战俘、罪犯、灾民,以及因各种原因依附于他们的穷困庶民,强力安排在自己的封地上劳作;收获之时,劳作者除了留下仅够生存的物品,收获物全部上缴土地主人。这些连土地使用权也没有的劳作人口,就是奴隶,也叫作隶农。他们没有官府承认的自由民身份,官府“料民”(户籍登记)也不登记他们入册。他们的身份,只存在于主人的“奴籍”之中。来源于战俘和罪犯的奴隶,脸上还烙有或刺有主人家族特有的徽记,即或脱逃,也无处容身。千百年下来,井田制和依附的奴隶制,已经成为密不可分的一个整体。就土地数量而言,自由民耕作的有公田与自耕田之分的那种典型的井田,已经远远少于由隶农耕种的私家井田了。
这种被强力禁锢于井田中的无偿耕作者,是奴隶人群的主要部分。
另一种奴隶,是劳工奴隶。这种奴隶,分为官府奴隶、家族奴隶、作坊奴隶等,来源也是战俘、罪犯及其家属族人,以及穷困灾难之沦落者。官府奴隶除做仆役外,就是在官府工程做苦役,时人谓之小臣。家族奴隶,以私家仆人居多,亦有劳作奴隶。作坊奴隶,则是富贵的商人工匠家族的无偿劳作者。这几种奴隶,是奴隶人群的次要部分,其存在一直延续到清末中国。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人口增多,商品交换发达,土地质量恶化,以及频繁的战争、政变等因素,自由民由官方分配的土地越来越少,隶农依附的私家井田则越来越多,社会重新出现了人欲横流的无序争夺,井田制已经是千疮百孔了。一些显贵家